兼营业务税率不同是否需要单独核算

兼营业务税率不同是否要单独核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样若该公司分别生产按适用税率和简易征收两种货物,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且由于简易征收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应分别核算两种货物的生产成本,属于由简易征收货物承担的进项税金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划分不清的,应按当期简易征收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可对划分清楚的费用按产品分设明细账,对划分不清的费用可不分设明细账,月末再按销售比例进行划分。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是否应单独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关于混业经营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上文的阐述,大家是不是明白了兼营业务税率不同是否需要单独核算,要是还有不明白的就更多会计资料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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