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可以兼任固定资产明细账的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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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能兼任固定资产明细账的登记吗
是可以兼任的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根据上述规定,价值管理职能(记账人员)与事务管理职能(财物保管人员)属于不相容岗位,应进行分离。财务部门可以作为一个机构去同时管理这两个岗位,但两个岗位不应该由同一人员担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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