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遇到跨期费用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我们每一个企业都需要进行的,根据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税人,需要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后,规定期限时间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有时候遇到跨期费用,很难解决,那么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汇算清缴时遇到跨期费用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遇到跨期费用如何处理汇算清缴遇到跨期费用,需要补做跨期费用的账务处理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某某费用,
贷:库存现金等科目。
结转损益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某某费用。
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根据跨期费用发生情况,增加申报年度费用发生额。
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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