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该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会计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某些企业必须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那么在年度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核定征收企业该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呢,很多朋友都不清楚,那么下面小编就结合相关的会计政策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核定征收企业如何进行汇算清缴一、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企业不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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