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在税法上要如何进行调整
税法上开办费是如何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开办费的处理在账务上和税务上存在时间性差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做纳税调整。企业应将当年可以扣除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的第14行按规定进行填写,在会计上一次记入“管理费用”的当年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相应调增数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8行进行反映;之后的四个年度应做纳税调减处理,相应调整数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进行反映
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办费怎么扣除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开办费是计入"长期待摊费";如果是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是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该项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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