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在汇算清缴时怎么算
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时怎么算
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怎么算?
企业在预缴税额时,纳税所得额是以会计口径的数据作为依据。然而,有一些数据的计算在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上是存在差异的,比如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就是将会计口径的数据按照税法口径进行调整,即计算出税法口径的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出企业真正应该缴纳的税额。
根据税法中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3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根据所述情况,此企业是2008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2008年没有收入。因此,2008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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