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在汇算清缴中怎么调整

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

企业在预缴税额时,纳税所得额是以会计口径的数据作为依据。然而,有一些数据的计算在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上是存在差异的,比如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就是将会计口径的数据按照税法口径进行调整,即计算出税法口径的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出企业真正应该缴纳的税额。

根据税法中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我们将上述规定概括一下,简单的来说,为了确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到底是多少,我们需要计算两个数据:

A、会计口径业务招待费总额*60%

B、销售收入*0.5%

取上述A与B中的较低值作为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因此纳税调整额为:

纳税调整额=业务招待费总额-税前扣除额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将纳税调整额如实填列至相应的申报表中。怎么样,是不是很容易就理解了呢?我们接下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例如企业本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10万元,销售收入1000万元,那么按照上述逻辑,我们先计算两个数据:

A、10*60%=6万

B、1000*0.5%=5万

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纳税调整额为5万元(10-5)。

如果企业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我们再来看看计算结果:

A、10*60%=6万

B、2000*0.5%=10万

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6万元,纳税调整额为4万元(10-6)。

看完这篇文章,大家对业务招待费在汇算清缴中怎么调整已经明白了吧,要是还有哪些不明白问题的话,可以直接联系在线答疑老师,免费咨询答疑,学习更多的相关实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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