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如下所示: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
1、职工福利费
2、工会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
4、五险一金
5、利息支出
6、业务招待费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8、罚款、罚金、滞纳金
9、捐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梳理企业会计已经确认的收入,以及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并比较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的计量标准、确认原则、确认时间及对特殊收入确认上是否存在差异,对有差异的事项,则应考虑在所列示的附表中填报将会计收入调整为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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